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地名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