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所辖区域的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