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保护、研究与传承,定期组织地名文化公益宣传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地名文化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支持在渝学校开设与地名文化相关的课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