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地名开展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