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地名标志设置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地名更名、废名的,原设置部门应当在作出或者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更换或者拆除原地名标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