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