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报送备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