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信息数据应当一并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