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为学前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形成普惠、优质、多样化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