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实施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