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国有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