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五)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宜举办幼儿园的情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