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幼儿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三)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吸毒、赌博、酗酒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行为记录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侵害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宜举办幼儿园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