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第十九条有效未规划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规划不足的已建成居住区,以及没有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其他居住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及其托班学位需求,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或者采取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的用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