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幼儿园第十八条有效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设立为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幼儿园应当设立为公办幼儿园。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幼儿园所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主体工程同时完成联合验收。公共服务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单位装修后移交,装修方案应当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交付时应当符合装修标准和幼儿园的使用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