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