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注重言传身教,加强亲子陪伴,切实履行学前儿童家庭教育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