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