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未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