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五节 智慧医疗服务第九十九条有效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在线复诊、开具电子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其举办的实行一体化运营管理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可以在其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居民接受互联网诊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可以查阅其电子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