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八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导患者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检验或者治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