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学技术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实际,确定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并予以动态调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并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