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七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医师资质、药品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医疗机构悬挂的牌匾、印章、收费凭证和医学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时应当佩带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