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章 医疗服务/第一节 医疗服务对象第七十条有效居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依法提供预防、保健、诊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