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六十九条有效境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疗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