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第二节 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第五十八条有效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者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