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已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或者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开展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