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住院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等规范化培训。
住院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依法与面向社会招录的培训对象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对象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与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培训对象取得住院医师或者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并具有本科学历的,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