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二节 公立医疗机构第四十一条有效禁止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以及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转化为与经济效益高的医疗服务工作量挂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