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以及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转化为与经济效益高的医疗服务工作量挂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