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二节 公立医疗机构第四十条有效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总量管理,并动态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在总量内聘用工作人员,并与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建立统一的岗位管理和薪酬分配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总量核定、人员管理、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薪酬分配、岗位考核等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