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公立医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处置重大资产;
(四)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其他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使用本机构名称、参与涉外合作项目和其他重大投资、合作项目;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六)按照管理权限需由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人员聘任;
(七)拟停业或者停止开展部分诊疗科目的诊疗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立医疗机构章程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