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停业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停业后重新开业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书面报告。

除改建、扩建原因外,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