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类别、级别、服务对象、诊疗科目、床位数量或者医疗业务负责人的,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主体资格登记后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变更执业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名称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主体资格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