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执业要求的,可以作为医疗用房。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