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一节 医疗机构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医疗执业要求的,可以作为医疗用房。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