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一节 医疗机构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其第一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