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一节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二)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业务负责人;(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首次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六)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