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类别、级别;

(二)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业务负责人;

(三)经营性质、服务对象;

(四)诊疗科目、床位数量;

(五)执业许可证登记号、有效期限、首次登记日期、发证日期及发证机关;

(六)国家或者广东省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