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一节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向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开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另行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的执业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