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