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设立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但是下列医疗机构除外:

(一)企业、学校、养老机构等组织设立的对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的实行一体化运营管理的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