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一节 医疗机构登记第二十四条有效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