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立医疗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主体资格登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