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提供医疗服务。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可以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并报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