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用房分别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