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第十四条有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主要开展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和全科门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一体化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