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阻碍卫生健康部门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医疗机构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责令相关医疗卫生人员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