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业或者限制开展部分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重新核定其级别,或者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