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效除紧急救治外,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出执业许可证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者未取得单项诊疗服务许可开展依法需要另行许可的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