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效

公立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与其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不实行一体化运营管理的;

未按照规定将门诊号源纳入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统一管理的;

违反章程规定,对医疗机构运营产生不良影响的;

未按照规定将有关运营管理事项报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批准的;

将科室或者其人员收入与药品、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等业务收入挂钩或者变相转化为与经济效益高的医疗服务工作量挂钩的;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

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的;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其他医疗机构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