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