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建立转诊服务制度,未确定转诊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或者未向服务对象公开转诊服务流程、咨询方式的;

(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备案;

(三)停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四)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报告;

(五)医疗卫生人员存在依法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备案的情形,其所在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

(六)医疗机构未建立用药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的;

(七)未制定本机构的医疗技术目录或者未规范使用医疗技术通用名称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医疗服务信息录入、上传至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

(九)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