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和能力,以市属医疗机构为主体,设立区域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主要开展相关学科疑难危重症诊疗,主要提供住院、急诊急救、专科门诊等服务,并按照要求组建重大疾病防治中心、专科医疗联盟等,对基层医疗联合体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人才培训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