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二节 分级诊疗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区域医疗中心为医学学科建设核心、基层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为疾病防治主体、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平台的分级诊疗体系,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